·CQJOB首页 ·招聘中心 ·求职中心 ·时报招聘版 ·悬赏招聘 ·校园 ·职场 ·教育培训 
首页 | 会员中心 | 知识库 | 资源下载 | 常用表格 | 精彩案例 | 劳动与法 | 行业资讯 | 交流区 | HR视野
HR俱乐部 >> 交流区 >> 薪酬福利 >> 第16期讨论: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  
推荐人才
奖励现金
工程部经理 赏金3000¥资产评估师 赏金1000¥总工程师 赏金5000¥
工装夹具工程师 赏金1000¥土地估价师 赏金1000¥监理工程师 赏金1000¥
查看更多
悬赏信息
  刷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滴水
[讨论]第16期讨论: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 楼主

威望:2789 级别:总裁助理
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
  C是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B是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2001年3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06年9月时止,王某在B公司的工龄为22年。
  2006年9月中,B公司以“帮忙”的名义将王某调到C公司工作,王某也根据B公司的临时安排于10月份到C公司上班。王某与B公司就该调动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
  2006年10月初,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就王某以及其他员工的调动事宜,出具了《人员划转批复》。
  2006年11月底,C公司向发其工资,王某发现其10月份工资无故降低,仅有往日工资的1/2。王某当即向B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006年12月初,B公司答复王某,要求王某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实际上,B公司已经在2006年11月始,已经将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C公司,王某的工资也转由C公司发放。
  2006年12月中,C公司向王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
  王某从未在B公司办理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也没有在C公司办理任何入职手续。
  2007年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B公司补发2006年10月之后的工资差额XXXXX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XXXX元。
双方观点:  
公司方律师认为:  
B公司与C公司是D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B公司将王某调动到C公司工作是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因此该调动是合法的。而且,B公司与C公司的工资组成是一致的,只是绩效工资数额发生变化,所以才有工资数额的差异。  
员工方律师认为:  
B公司与C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王某员工的调动表面上是主管部门的决定。但究其实质,是B公司并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与员工协商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内部调动。B公司借临时调动之名,单方面变更王某的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员工可以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问:
  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不抛弃!不放弃!  
2008-1-14 11:13:39

  回帖按倒序时间排列 回帖按顺序时间排列
li1983
2

威望:731 级别:高级主管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2楼不费劲!
2008-1-14 12:37:28
雨燕
3

威望:657 级别:高级主管
俺认为员工方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3楼不费劲!
2008-1-15 20:10:17
lwd13996019122
4

威望:253 级别:试用期
我觉得员工方律师的理由更具有法律依据.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4楼不费劲!
2008-1-16 8:50:10
sjlh_hf
5

威望:111 级别:实习生
企业可参考下列第21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出处: 作者: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6年03月29日 
发布时间:2004-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新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提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本文已被浏览 7854 次) 


工作需要
2008-1-16 15:08:09
HANHAIDAMO
6

威望:494 级别:主管
这种现象在大型外企中尤其多见。比如我们就是这样,下属四个事业部,每个事业部都是独立法人,但都不进行独立核算,只有一个人力资源部,签合同都是以公司的名义签,但一旦跨事业部调动,都要出具《员工调动表》,同时档案关系及保险随之转移,薪资也随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并没有做劳动合同的变更,但在合同中有一条,就是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请问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这样做是否合法?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6楼不费劲!
2008-1-16 18:55:03
可航
7

威望:803 级别:经理
当然不合法拉 


造物之前,必先造人。
2008-1-17 12:23:47
Jessica
8

威望:474 级别:主管
要调动前要跟员工协商好,而且调动要跟原来工资一样不变 好象是这样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8楼不费劲!
2008-1-17 16:55:41
socrates
9

威望:237 级别:试用期
关注中!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9楼不费劲!
2008-1-17 18:08:31
loves.ting
10

威望:276 级别:员工
谁会愿意呢!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10楼不费劲!
2008-1-18 14:14:02
asky
11

威望:1501 级别:副总监
 


分担任务无怨言,工作认真没麻烦,补救及时作道歉
维护同事的名利,尊重同事的隐私,谅解同事的缺点
合作使用物件时,多给同事行方便,关心信任解困难
不太融洽缺情感,也要配合莫疏远,人前不说同事短
恳求他人来帮助,友爱之情不要忘,酬谢互助记心间
对待伤害要宽谅,正常渠道来解决,鲁莽从事要避免
嫉妒心理要克服,同事成绩我称赞,讽刺打击不能干 
2008-1-22 22:59:09
peng8120
12

威望:968 级别:经理
员工方站理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12楼不费劲!
2008-1-23 8:32:32
wxren123
13

威望:392 级别:主管
应该不可以吧! 


原 
 来
   你
     一
       直
         在
           乎
             的
               是
                 我!
2008-1-26 11:25:55
areslau
14

威望:741 级别:高级主管
調動員工工作和降低員工工資報酬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要么征得員工同意﹐要么企業方舉証証實員工不勝任原工作并經過培訓后仍不勝任﹐否則員工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 


壞原來不是一種品德,而是一種能力。
2008-1-30 16:14:37
总是微笑
15

威望:488 级别:主管
同意14楼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15楼不费劲!
2008-2-13 15:46:05
总是微笑
16

威望:488 级别:主管
就这个案例来讲,我觉得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签定的工资额度是否降低?降低的收入是什么性质的?这个比较关键。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16楼不费劲!
2008-2-13 15:51:52
人事新手
17

威望:195 级别:试用期
个人感觉应该更改上岗协议 


个人与企业的博弈
2008-2-15 16:50:15
tnt5656
18

威望:362 级别:主管
同意14楼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18楼不费劲!
2008-2-17 10:35:13
麦子
19

威望:226 级别:试用期
应该征求员工意见吧,员工有权不接受调动并提出辞职
 


淡泊宁静
2008-2-19 14:44:42
zhangpigli01
20

威望:265 级别:员工
新劳动法有规定,但是相对于企业,员工是弱势群体.当已经成这个结果,就麻烦了,个人同意员工律师的意见!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20楼不费劲!
2008-2-19 16:59:46
biaojia2007
21

威望:193 级别:试用期
同意员工律师的意见 


酷得没签名!但是有公益广告:
上了hr.cqjob.com这个站啊,腰不酸腿不疼,嘿,爬21楼不费劲!
2008-2-19 22:02:55
页次:1/6页 每页20项 共112
分页:9 1 2 3 4 5 6 : 转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收费标准 | 广告投放 | 网站留言 | 友情连接
ICP经营许可证:渝B2-20060063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渝人介(2007)第001号
Copyright © 2002-2008 重庆人才网·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单位服务:023-61626432 61626455 个人服务:61626466 传真号码:61626477
招聘单位无权收取任何费用,请求职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按劳动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警惕虚假招聘,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