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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长的年度时间计算上,既可以采取会计年度也可以采取自然年度。这也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不能立法没有规定,迫使劳动者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去争取。
五、完善支付保障
工资拖欠是这几年突出而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这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首先,要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问题。现在我国立法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应当认识到,按月支付是工资支付最长的期限。理论上每天支付工资最好,因为工资在劳动者的财产形态上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过程的一种报酬,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已经物化到产品里面,而产品在雇佣条件下无条件归雇主所有,所以劳动所创造的财富无条件地归了雇主所有。因此,工资必须要由雇主来支付,而且要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支付期限不能由双方自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已经是时间最长的。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支付期限越短越好。
第二,要明确工资支付形式的问题。一定要用货币支付,不能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替代。这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也为我国立法所坚持的。现在仍然有些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劳动报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让劳动者拿回家去,因为全家人等着吃饭。另外,工资不得替代、不得抵消,不得以其他的债权来影响工资的支付。即便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对工资强制执行,也必须限定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
第三,要加大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要用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采取刑罚处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使
拖欠者付出的代价要远远高于拖欠工资所得的收益,这在其他国家也是有立法先例的。我国法律对于拖欠工资的制裁仍
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一方面是对工资拖欠的追偿仅限于对拖欠额度的补发上,甚至连补发都难以足额,而如追偿成
本、拖欠利息、拖欠造成劳动者的损失等都事实上得不到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拖欠,因为拖欠对于拖欠者
只有利益没有损失。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即应当运用刑罚制裁拖欠工资的行为人,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
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
作者:苏海南 黎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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