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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考绩 + 其它能力
考绩好,不代表往上一等的能力已经具备。为了克服这个盲点,有的公司再加上其它能力的审查,有的还规定要上过哪些课及几个小时的课程,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取得进一等的员工,具备一定水平的能力。透过职等晋升的人,是公司要掌握的人力资源,如果晋升的过程,未能掌握应具备的能力,将来这些获得晋升的人,在派任工作上,因无法表现应有的工作水平,就会变成公司的困扰。
例如,某一位营业助理,因表现优异,而被晋升至营销专员。但是关于营销专员应具备的能力,例如营销理论、定价策略、成本概念、企划能力等等,有些尚未具备一定的程度,这时其晋升的意义,就值得探讨。
订定晋升的审查条件,又有笼统与详细的分别。要如何取舍,得视企业的规模、职务种类划分的情形,及审查时有无人力及适当的委员。如果订得很详细却无人力执行,则制度将沦为空谈,还会让员工失去信心。若是公司有人力执行,确订得过于简单,使得对员工能力的判断,变成形式,则晋升制度将无法发挥拔擢人才的功能。
5.2.3能力审查分类
5.2.3.1不分职种
所谓不分职种,指的是不分技术、事务或是营销、制造、管理等等,只是依公司所规定的职等,订定一些审查的基准,称之为「审查基准书」,在员工资料被送至人评会的审查委员会委员时,委员即是根据审查基准书,对该员工进行审查评分,最后由各评审委员的分数会总后,即可判定是否可以晋升。这些审查基准书,对委员有一定的帮助,但毕竟委员也是人,所以在评审面谈时,可能也会碰到自己不喜欢的人,可能给予的分数会偏低,遇到喜欢的人,则可能会给予偏高的分数。这时评审委员的客观性就很重要了。
如果委员会采用的是公开的讨论方式(通常越晋升越高阶的人,最好是采公开的方式),则主任审查委员(通常是总经理担任),最好能对给予高分或低分的委员,提出质疑,并请其说明原因。因为,经营管理干有一项最重要的能力,就是「识人能力」。而此项能力在审查委员会运作时,是最好的训练机会。透过彼此对员工能力判断的讨论,不但可以增加共识,也提升一些委员的识人能力。
如果委员会的成员无法彼此坦承,又怕彼此得罪时,那么最好改采无记名投票,这样在决定某一人员是否可以晋升时,就不会因为公开的情况,而无法做出公正的决定。但是,其审查分数相关数据,仍然需要缴回人事单位,如果人事单位认为某一位委员在审查时有不客观的情形,也可以请主任委员私下向其探寻原委,以避免该委员影响整个制度运作的客观性,甚至以后不在续聘该委员,担任审查工作。
5.2.3.2依不同体系订定晋升审查基准
因为不同体系及职务,有不同能力项目,因此,依照事务体系、制造体系、研发体系,或是制造、生产管理、销售、人事总务、经营企划、研发、财务会计等几大类,依各个职等订定不同的审查基准。这样分类,是因为不同领域的工作,需要不同的能力项目,共享同一张「审查基准书」,实在有些模糊,对于审查委员而言,用同一张「审查基准书」,实在不容易去思考员工到底具备了哪些能力。
但是,如果针对不同职种体系订定能力条件,情况就不一样。以人事总务类为例,订定一职等晋升二职等,能力审查项目为提案改善能力、劳基法相关规定,二职等晋升三职等的能力项目为人事规定、教育训练知识、QCC知识,三职等晋升四职等的能力项目为成本知识、总务管理知识等等,依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