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能有效的完成公司的工作目标,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提高企业对人力资源控制和配备的有效性,通过科学考核发现人才、使用人才,为员工提供一个竞争有序、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目的
第二条 确定员工岗位薪酬、奖金、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确定员工职务晋升、岗位调配、免职及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获得专业(技能)培训、潜能开发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鞭策后进、激励先进;
第六条 增强员工沟通、强化团队精神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公司在册人员
第八条 公司聘用人员
第四章 考核领导机构
第九条 公司成立“员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员工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会小组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章 术语定义
第十条 业绩考核——对承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质定量及工作成果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态度考核——对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第十二条 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和评价其具有的能力。
第十三条 考核者——绩效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第十四条 被考核者——接受绩效考核人员。
第六章 考核者必须遵循的原则、立场
第十五条 一致性。在一段时间之内,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相对稳定,至少保证一年内考核的方法具有连续性、一致性。
第十六条 客观性。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获取的具体事实作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十七条 公平性。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厌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对自己、对别人的各种顾虑。在公司价值取向及自己信念的基础上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公开性。让员工知道自己详细考核内容及结果。考核者应根据自己作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面谈沟通,扬长避短,鼓励、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充分性。考核基于员工的整体表现而做。
第七章 考核的分类
第二十条 员工绩效考核共分二类。即:部室级员工绩效考核、普通员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部室级员工是公司各部室主任员工以及各厂厂长。
第二十二条 普通员工是指在公司各部门从事专业(技术)一般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