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制度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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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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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最根本办法是让管理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这样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但同时,由于管理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受自身财富限制而往往需要举债,而这又要发生“代理成本”,故均衡的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与债权的代理成本折中来决定的。但是,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并享有全部剩余索取权,委托人的利益即为零,这在现代公司制下是非现实的,除非资本利率为负。这等于用取消“代理”制度安排的办法来解决“代理”问题。
其实,委托-代理关系是广泛存在于企业等社会组织中的一般人际关系,其实质是在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经济行为关系。所谓“代理成本”,其实就是在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拥有信息劣势的一方(委托人)不得不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代理人)承担成本或风险。例如,上述“搭便车”问题,也可以看作是在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一部分组织成员不得不为另一部分成员支付成本或承担风险的问题。可见,“代理成本”问题,在广泛的意义上,就是在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激励问题,即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代理人)不以拥有信息劣势的一方(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正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要研究的主题,也现代企业制度激励理论的核心。
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最直观办法,就是由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直接监督,通过惩罚或奖励的办法加以解决。但应该注意到的是,这里发生的“监督成本”只不过是“代理成本”的另一种说法。一方面,因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监督尽管能约束代理人行为上的偏差,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积极性”问题,从而不可能完全消除代理成本;另一方面,委托人可能因监督成本太高而“得不偿失”,还不如不监督为好。通常这种激励措施只能应用于代理人行为结果易于判断的简单情况,如工头监督体力劳动者的场合。但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大多数经济关系是在“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代理成本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从实际出发”,从委托-代理关系发生的这样两方面约束条件考虑对策。
关于代理成本问题最直接的应对办法就是所谓“契约解决法”,就是针对“契约不完备”的情况,通过完善契约条款,如在契约增加尽可能详尽的“应变条款”,把各种可能发生情况及其各方在这些情况下应该做些什么,都事先预料到、规定好,以此化解激励矛盾和冲突。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注定了任何契约在本质上都是“不完备”的;因此,这种想通过事前完善契约的“契约解决法”只能是相对有效的。
而从企业所有权和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角度来看,代理问题是由剩余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所谓“两权分离”引起的。因此此问题的一个自然回应思路就是利用“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辩证法去解决问题,这就是所谓“股权解决法”或“股权激励”——主要是针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明智地承认“契约不完备”的事实,赋予代理人部分剩余索取权,使之承担部分风险,将剩余收益与经营绩效挂钩,以解决管理者的“积极性”问题。这种“股权激励”措施是目前绝大多数公司对经理人员和职业技术人员进行激励的普遍做法,只是剩余索取权的具体分配比例有大有小。在构建代理人收入结构模型时,为减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控制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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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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