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制度激励 |
| www.cqjob.com
2008-2-15
|
| |
四.“精神”激励:内隐契约及声誉解决机制
关于“代理成本”这个制度激励问题,从精神层面来看,通过改善所谓“内隐契约”及“声誉机制”也可以有效解决代理人的“积极性”问题。
在企业组织的形成过程中,除了有形的、法定的或外现的契约关系外,还存在无形的、非正规的或内隐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对于企业制度激励的有效性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而企业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市场契约的特别“不完全”合约,其特别之处恰在于此;正是由于存在大量无形的、非正规的或内隐的契约关系,才使企业合约具有特殊的“不完全性”。
内隐契约之所以能够实际形成并发挥防范“机会主义”、降低“代理成本”的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存在一种“声誉”激励机制。关于“声誉”(reputation)的精神激励作用,管理学家、心理学家及行为科学家早就关注并作过详尽研究;经济学关于“声誉”激励机制的正面研究,则是近20年来随着博弈论的兴起并将之应用于解析代理成本问题才开始的。
经济学从自己最大化理性假定出发,认为企业成员的良好“声誉”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在多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即使没有正式契约维系,当事人仅仅出于自己长期利益的考虑,也会看重并追求“声誉”等隐性制度激励及约束因素。声誉机制就是建立在长期信任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精神激励机制。
克瑞普斯等人(Kreps & Wilson,1982;Milgrom & Roberts,1982)提出的“声誉模型”,很好地解释了静态博奔中的“囚徒困境”难题。当只进行一次性交易时,理性的参与者往往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通过欺诈等“非名誉”手段来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其结果只能是“非合作博弈均衡”。但当重复多次交易时,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参与者通常需要建立自己的“声誉”,一定时期内“合作博弈均衡”就能够实现。
法玛(Fama,1980)的研究表明,在竞争性经理市场上,经理人员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声誉”即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看,经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即使没有显性激励机制,他们也会积极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其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将法玛上述思想模型化为“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声誉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在于:经理的“声誉”即过去的工作绩效是显示其人力资本的一种信号,“声誉”好者人们对他的预期就好,其内部提升或被其他企业重用的机率就大;相反,“声誉”差者人们对他的预期就差,其内部提升或被其他企业重用的机率就小。因此,在声誉机制激励下,经理人员懈于经营将意味着断送其职业生涯、人生前程和市场价值。当然,随着职业生涯临近完结,“声誉”的未来贴现减少,声誉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也就随之减弱。目前普遍存在的国有企业经营者“59现象”很能说明这个原理,为发挥声誉的激励作用,退休制度安排很有学问可讲。
应该看到,声誉机制只是这个制度激励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能够有效解决激励问题是有条件限制的:(1)机会主义行为对当事人来说“不值得”;(2)由于信息显示或监督机制较完备,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大,并且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足够地大;(3)委托-代理关系是长期的、多次的重复博弈,代理人要具有足够长的未来预期;(4)“声誉”在制度的宏观环境中有质量保证,即在反映代理人工作绩效时具有“真实性”,不含“水分”。
|
|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 文章来源:中人网 |
上一篇:
经营人力资本是一项系统工程
下一篇:
商业领导人的静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