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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作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具,在大多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都有约定: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在一个约定的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约定的期限一般最长为3年,见《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即该员工即使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其仍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欲接收该员工应注意竞业禁止条款及商业秘密条款中约定的期间是否已经经过。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后一用人单位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1月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对于“客户名单”在某些条件下才可以构成经营秘密。如果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成本,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发客户并积累了宝贵的资料,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经营信息资料第三人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获取,则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另外如果企业的客户名单不但有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而且包括每次签约的数量、过程、规律以及客户的市场潜力分析等总结性的记载。由于这些信息,第三人不可能有确切的方法和渠道获得,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得经济效益,可以视为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跳槽带走这样的客户名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接收单位接收这样的员工,就有很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举报到工商部门要求查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和接收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因此,在聘用员工前,调查清楚该员工与原单位有关《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禁止条款中,对该员工辞职后的限制约定,对于保护公司利益尤为重要。
以上两点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该员工前均应予以充分的重视,此外,对应聘者的背景调查也不容忽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或 视为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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