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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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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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起,就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有的误读《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合同误读为终身制;有的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让员工自动辞职然后工龄清零;有的甚至说《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结果是固化企业用人机制,抑制企业活力,并将导致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损伤,企业的用人机制一旦回到“铁饭碗、大锅饭”时代,中国的经济环境将失去活力,社会变得畸形……这些言行无疑是错误的,原因出在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劳动合同法》的实质和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特别是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遵守这部法律,就要学习这部法律。我认为要自觉遵守这部法律,在学习的过程中,至少要弄清两个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有关用工制度的规定不能理解为“铁饭碗、大锅饭”。
《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首先是在用工制度上,增加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合同短期化的状况,以建立起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有人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铁饭碗、大锅饭”,这是错误的。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管控雇员的主动权依然没有变。新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解雇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条件,通俗地讲,一是员工违章违纪,二是员工干不了或者不需要员工干,三是企业可以裁员。并且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的空间。
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相对雇员来说用人单位肯定是双方关系中的相对强者。因此,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的管理方面无论怎么说都是完全可控的。用工单位在管理内部的问题员工时可以采用的手段除了解雇之外,还可以采取降级、减薪、调岗以及内部行政处分等方式。用人单位想开掉雇员的理由不外乎是员工触犯了法律,违反了纪律,造成了经济损失,工作能力不行等。如果雇员既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损害单位利益,仅仅是管理者“不想用”这个人,那用人单位按法律进行赔付,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总不能说,你在赢利赚钱的时候就是应该的,而在承担雇员利益保障的时候就是不应该的了吧。
企业发展活力来自管理和市场竞争力。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改进,而并不是一味追求利润。如果说国家之中早大的公民阶层——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企业发展的意义在哪里,赢来的利润又去了哪里呢?
劳资关系是当今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在平衡劳资关系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国家解决好了现实当中不平衡的劳资问题,即解决了最大公民阶层的民生问题,这能促进社会的长久持续发展。企业的活力决不是企业管理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雇员工,而是来自于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竞争能力。靠压低雇员的生存空间来降低成本的思路再也行不通了。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关注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它的主旨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其基本特点。现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所引起的劳资互不信任及劳资矛盾,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可持续发展。企业用工的短期化必然导致员工行为的短期化,劳资之间的相互信任无法建立,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什么?重要的还不仅是具体的实体条款,而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一种召唤,它在人类社会的逐渐发展、进步中不断调整完善,鼓励人们向善、向真、向美,弃恶扬善才是法律最基本的定位。基层的广大劳工企盼我们的法律多一点以人为本的体现,多一点平衡劳资力量、不对等现状的体现,给广大劳动者以更多地争取平等、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筹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宗旨。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劳动合同法》不但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它的历史意义将更加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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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岳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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