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JOB首页 ·招聘中心 ·求职中心 ·时报招聘版 ·悬赏招聘 ·校园 ·职场 ·教育培训 
首页 | 会员中心 | 知识库 | 资源下载 | 常用表格 | 精彩案例 | 劳动与法 | 行业资讯 | 交流区 | HR视野
HR俱乐部 >> 知识库 >> 员工关系  
推荐人才
奖励现金
大客户部销售经理 赏金1000¥资产评估师 赏金1000¥工程部经理 赏金4000¥
营销总监 赏金5000¥质量保障工程师 赏金1000¥土地估价师 赏金1000¥
查看更多
悬赏信息
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www.cqjob.com 2008-7-2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并非指永远没有期限,而是指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工龄内和企业存续期间无限地存续,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订立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止有效期间,当然,在遇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可以而且应当提前终止。用人单位和无论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转制的劳动者,只要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合同生效的日期,而不明确合同终止的日期,只要不出现法定解约事由,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下去。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续订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满足,而无拒绝的权利;或者,在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并获得劳动者同意的,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此项是属于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以十年”,满足此条件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依据1996年9月16日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本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工作年龄,在用完后即行辞退劳动者的这种不合理用工行为的发生,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根据我国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有“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在满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条件时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对老职工的照顾。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即是依据以上标准对不同的劳动者分别计算,此处考虑到中老年劳动者的再就业问题,是对他们应有权利维护。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不具有此条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的工作技术有一定程度的肯定,双方通过多次合作,已经建立了一种信赖关系,合同的续订也是这种信赖关系延续的表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亦规定了在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再续订原合同。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角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2 上一页 下一页
文章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上一篇: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下一篇: 试用期内要不要缴社会保险?

看客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推荐阅读
·经济危机下企业裁员的11个技巧
·小企业留住人才的策略研究
·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
·实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如何合法的辞退员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劳动仲裁法》条文解析 一
·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实施步骤
·离职面谈:将员工的心永远留在公司
·100个管理原理
·卫生行业劳动聘用合同书(范文)
·向下沟通中的常见语言错误
·试析企业员工跳槽的原因及人才策略
·离职面谈:将员工的心永远留在公司
·5S现场管理法一目了然
最新信息
·员工离职率如何控制有方法
·人力资源管理之离职处理技巧
·经济危机下企业裁员的11个技巧
·对降职员工的管理
·员工关系管理的误区
·员工工作倦怠 HR怎么办?
·怎样管理最难管理的人
·企业如何摆脱“层怨”的怪圈
·5S现场管理法一目了然
·留住不同代的员工
·裁员比严冬更彻骨
·农资经销商如何管理好业务员?
·国际知名总裁眼中的企业变革管理
·企业内部沟通方法探索与研究
·从员工“生日礼物”谈人力资源管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收费标准 | 广告投放 | 网站留言 | 友情连接
ICP经营许可证:渝B2-20060063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渝人介(2007)第001号
Copyright © 2002-2009 重庆人才网·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单位服务:023-61626109 61626455 个人服务:61626466 传真号码:61626477
招聘单位无权收取任何费用,请求职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按劳动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警惕虚假招聘,避免上当受骗!